一、依據112年11月16日「【資訊安全推動委員會】會議記錄」,本校場地承租者設備淮于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,但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二、 「大陸廠牌」與「資通訊產品」說明請見:禁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
三、 各單位辦理「場地出租」時,應注意以下事項:
1. 「相關辦法」加註範例:
「租賃標的範圍禁止使用陸資及中國大陸相關廠牌之資通訊產品,且校外申請單位(以下簡稱乙方)應配合本校(以下簡稱甲方)進行相關資安稽查等作業不得拒絕。
經查核有違反上揭情事,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改善,倘乙方拒不改善或乙方因使用上揭產品致甲方遭受聲譽損失者,甲方將依本契約違約規定辦理。」
2. 「申請表單」加註範例:
「依據 111年9月21日臺教資四字第1112703805號函有關111年9月5日「 111 年全國大專校院資安長會議紀錄」,
透過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要求對外出租場域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。」